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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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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和所属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文件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执行。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规定(如上内容)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等平台公开其环境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有关文件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执行。相关文件如发生调整、变动、更新等情况时,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之日起,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建立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有关环境信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变更,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上内容)公开其环境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执行,同时,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相关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