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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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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1)重点管理企业应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 进行公开。(2)所有企业应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开。 (3)所有企业还可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栏、新闻发布会等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再公开。 一、《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该条目中所列信息。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第二十条:企业在企业名单公布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1.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2.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3.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 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 小时均值;4.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一、《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所列内容。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1.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2.自行监测方案;3.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4.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5.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一、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