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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1)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中公开;(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列明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后30日内,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自行监测相关内容; (4)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6)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其他信息公开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