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2.天津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 3.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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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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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季度、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2.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中要求的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3.其他应该公开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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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要求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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