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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 息; 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24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