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等场所。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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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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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季度、半年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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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要求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还应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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