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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a) 基本生产信息; b) 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d) 自行监测情况; e) 台账管理情况; f) 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g) 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h) 信息公开情况; i)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j)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k)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l) 结论; m)附图、附件要求。 同时,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相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等内容。 年报 排污单位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故障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说明等; 同时,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相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固体废物执行情况,以及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等内容。 季报 排污单位每季度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