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基本生产信息;
b)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d)自行监测情况;
e)台账管理情况;
f)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g)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h)信息公开情况;
i)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j)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k)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l)结论;
m)附图附件要求。
对于实行错峰生产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报告中应专门报告错峰生产期间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执行情况。错峰生产期间全部停产的,也应报告。
具体内容要求见附录 D。
|
年报
|
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15日之前上报;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中“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执行报告应按时报送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