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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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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 季报 季度执行报告于下季度首月15日之前上报;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中“执行报告编制规范”执行;执行报告应按时报送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a)基本生产信息; b)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d)自行监测情况; e)台账管理情况; f)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g)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h)信息公开情况; i)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j)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k)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l)结论; m)附图附件要求。 对于实行错峰生产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报告中应专门报告错峰生产期间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执行情况。错峰生产期间全部停产的,也应报告。 具体内容要求见附录 D。 年报 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15日之前上报;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中“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执行报告应按时报送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