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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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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 847-2017)执行,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生产信息。 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3.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4.自行监测情况 5.台账管理情况。 6.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7.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8.信息公开情况。 9.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10.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月报 月度执行报告每月报送1次,各月月度报告分别于下一个月15日前报送,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第1~6项内容。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 847-2017)的“8、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1)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包括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2)包括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以及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 季报 (1)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规范”执行; (2)季度执行报告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上报;3.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包括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外的途径公开信息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2)包括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以及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 (3)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不按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年报 (1)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2)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 (3)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