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执行(守法)报告要求

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1、基本生产信息; 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3、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4、自行监测情况; 5、台账管理情况; 6、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7、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8、信息公开情况; 9、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10、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2、结论; 13、附图附件要求。 年报 1、于次年1月底之前上报。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 2、环保部门临时要求企业上报的其他紧急信息,企业应配合完成; 3、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中“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及附录F执行。
至少包括年报执行报告中第6部分中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核算信息、合规判定分析说明及第3部分中不合规排放或污染防治措施故障情况说明等。 季报 1、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之前上报,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2、环保部门临时要求企业上报的其他紧急信息,企业应配合完成; 3、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中“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及附录F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