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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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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包括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外的途径公开信息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来源《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44-2018) (2)包括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以及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来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7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3)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不按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来源《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44-2018) 年报 (1)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 钾肥 、复混钾肥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中“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根据行业类别选择适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2)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 (3)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