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自行监测情况;
(4)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5)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6)信息公开情况;
(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11)附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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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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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2)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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