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信息公开情况;
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 结论;
11. 附图附件。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44)中 5.1-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中7.1-7.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一2020)中5.6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 1301—2023)中9执行。
|
年报
|
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15日之前上报;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中“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执行报告应按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