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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固废自行储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季报 1.排污单位应当每季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同时向核发审批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2.执行报告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进行编制。3.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有年度执行报告的,是否提交当年第四季度执行报告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未得到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仍须提交第四季度执行报告)。4.季报于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其中当年第四季度执行报告上报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15日)。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或基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固废自行储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外的途径公开信息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2.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或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 年报 1.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同时向核发审批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2.执行报告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进行编制。3.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4.年报于下一年度首月31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