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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季度报告应于每年4月15日前、10月15日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燃料及其消耗量等信息。 季报
年度执行报告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应包括: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6.信息公开情况;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0.结论;11.附图附件要求。 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