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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1)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2)合规判定分析;(3)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季报 分别在每年4月15日前、7月15日前、10月15日前上报当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季报。具体要求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944-2018 )》实施。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和异常情况;(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5)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6)信息公开情况;(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0)结论;(11)附图附件要求。 年报 在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具体要求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944-2018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