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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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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信息公开情况; 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 结论; 11. 附图附件。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44)中 5.1-5.4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978-2018)中8.2执行,实际排放量核算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方法进行。 年报 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15日之前上报;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中“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执行报告应按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 季报 季度执行报告于下季度首月15日之前上报;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中“执行报告编制规范”执行;执行报告应按时报送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