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信息公开情况;
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 结论;
11. 附图附件。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44)中 5.1-5.4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2017)中8.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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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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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15日之前上报;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中“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执行报告应按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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