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111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大气环境管理。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111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水环境管理。2.源头控制:废水处理设施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要求。3.污染防治设施监测管理: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4.操作规程:所有废水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5.治理设施的维护:对所有废水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和比对。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111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2.排污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3.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111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2.固体废物不允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合理的贮存、利用、处置。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应设置防渗措施、防风、防晒、防雨措施、环境保护图像标志。5.危险废物贮存间应按照GB 18597相关要求进行防渗、防漏、防淋、防风、防火等措施,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6.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7.属于VOCs物料的固体废物的储存满足GB 37822的要求。8.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9.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根据固体废物属性采取相应防渗漏措施。10.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石化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石化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等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3.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等情形,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4.排污单位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地下水、辐射等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秋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污染防治和管理要求,按《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 |
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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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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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明确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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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测数据明确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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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至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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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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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混工序废气未经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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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混工序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可行技术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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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至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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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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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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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氨氮、pH自动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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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至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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