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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1.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2.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3.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及时公开,及时更新;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2.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固废信息、噪声信息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