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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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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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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月度/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月度/季度执行报告。自当年一月起,每月上报一次月度执行报告,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度执行报告,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于下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可免报当月月度执行报告或当季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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