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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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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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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主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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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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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至少保存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品制造工业》(HJ1103-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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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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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包括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废水污染物监测。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和废水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监测日期、时间、监测 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点位、采样方法、进出口污染物监测结果等。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和废水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监测日期、监测时间和 出口污染物排放信息。
无组织废气监测主要包括生产设施/无组织排放编号、监测日期、监测时间、控制的无组织污染物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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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确定的监测频次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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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至少保存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品制造工业》(HJ1103-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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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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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辅)料和燃料消耗情况原辅料:记录名称、消耗量、主要成分含量等。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原辅料管理信息包括名称、时间、采购量、回收量(回收方式)主要成分含量(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重金属、其他)。
燃料: 仅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记录,包括名称、用量、低位热值、品质、与污染物产生有关的成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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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料、燃料用量:原辅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其他每周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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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至少保存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品制造工业》(HJ1103-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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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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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包括生产、公用单元等的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至少记录以下内容: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线名称、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设计设施参数、运行设施参数、各生产线累计生产时间、主要产品名称与产量、生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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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运行状态: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 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b)非正常工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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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至少保存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品制造工业》(HJ1103-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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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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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
态、污染物排放情况、处置设施耗材消耗情况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还应当包括改奋天
键性控制参数,能充分反映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a)正常情况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包括吸附装置、冷凝器、废气处理锅炉、催化燃
装置、吸收塔等)记录设施规格参数、运行时间、运行状态、污染物排放信息、废气处置设施
关耗材名称、设计消耗量、实际消耗量等。
2)无组织废气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控措施包括记录时间、无组织排放源、采取的控制措施、措施描述等。
3)废水治理设施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治理设施记录设施名称、主要规格参数、运行时间、运行状态、污架 物排放情况、耗电量、药剂情况等。防渗漏、防泄漏措施情况。
b)非正常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终止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去向、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 HJ/T 373、HJ 819 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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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每天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
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阶段每天记录1次。
b)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天记录。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每天记录。
c)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天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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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至少保存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品制造工业》(HJ1103-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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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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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记录内容: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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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频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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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五年,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HJ 1200-2021)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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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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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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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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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 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 HJ 1301-2023)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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