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其他许可内容

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a)有组织排放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应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差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 2)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固体沥青熔化装置、液体沥青储槽(罐)等产生沥青烟的位置均应设置烟气收集装置;高温糊料输送设备均应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局部烟气收集装置,设备无法密闭的,应置于密闭空间内,并对密闭空间设置排风收集装置;沥青烟气的收集处理装置的管道应设置有效的防止堵塞的措施,如加热、伴热等;沥青烟收集处理装置宜优先选用不产生液态焦油等二次污染的净化工艺;沥青烟收集处理装置的净化、处理效率应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 3)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煅烧炉(窑)、焙烧炉(窑)等炉窑烟气处理系统不应设置烟气旁通通道;炉窑开口位置均应为负压状态,防止气态污染物外泄;主要排放口除尘、排烟风机应安装计时器。 4)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应定期对废气处理系统内部清理,确保无焦油和毛丝大量附着,保证设施处理效率。 5)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应加强废气处理设备巡检,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定期检查、更换淋洗塔喷嘴,保障废气、淋洗水、碱液等管路通畅,保证系统正常运行;鼓励配置淋洗备用系统、供电应急保障等确保尾气淋洗系统稳定运行的措施。 6)排污单位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7)排污单位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废气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8)排污单位应合理安排开停车和检维修的时间和次序,做好开停车及检维修期间的污染控制措施,最大程度的回收、处理污染物、避免直接排入环境。 b)无组织排放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的原料堆场应尽量密闭,不能密闭的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采取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措施的,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碳粉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封闭料库存储;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在厂内转移、运输时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物料破碎、转运、筛分等工序的产尘点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 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滤尘设施,无法采用封闭措施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对车间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收集系统;检修置换要全部采取吸收处理至浓度达标。 2)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对于挥发性液体储存和装卸单元应配置气相平衡管或将产生的废气接入废气处理设施。 3)排污单位除尘器灰斗卸灰不应直接卸落到地面,收尘粉应密闭或袋装、罐装等收集、存放和运输,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锅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 环保设施应与锅炉同步运行,并保证在锅炉负荷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 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运行应尽可能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锅炉间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可靠稳定运行。 3. 加强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施隐患,保证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4. 规范治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使用记录、设备部件更换记录、脱硫副产物质量及处置去向记录、治理前后烟气监测记录等,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5. 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锅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生产工艺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行业排放标准中包含锅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依据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无行业排放标准或者行业排放标准中不包含锅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表8规定。 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设施应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锅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锅炉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应遵循分类处理、水多用的原则。鼓励锅炉排污单位实现废水的循环使用。 锅炉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回用时需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其中一类污染物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a)源头控制: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渗漏、泄漏检测: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定期巡检,做好泄漏、渗漏应急措施及预案。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a)—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 和混入的情况。 b)—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c)石墨、碳素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捕焦油、脱硫石膏、收尘粉、废耐火砖,多晶硅棒、单晶硅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压滤污泥、废活性炭、废坩埚,沥青混合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料、滴漏沥青 、废导热油,以及其它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d)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GB 18597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工业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1. 应妥善收集、储存废脱硝催化剂、离子交换树脂、反渗透膜、废弃滤袋、灰渣、脱硫石膏、污泥等,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I业固体废物的,其储存、处置应符合GB 18599 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应符合GB 18597 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 2. 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及去向(综合利用或外运)和贮存量。 3.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 锅炉排污单位燃用的燃料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质量标准规定。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锅炉排污单位,不得使用列入《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高污染燃料。 2.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3. 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检修期间,锅炉应停止运行,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污染治理设施检维修计划,检维修计划应至少包括检维修的起始时间、情形描述、预计结束时间、拟采取应对措施等内容。 4.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5.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其他许可的内容
/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