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一)废气主要排放口应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及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管理台账。
(二)粉状物料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
(三)厂内大宗物料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输送机等输送方式。皮带通廊应封闭,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集气除尘设施。
(四)厂内运输道路应硬化,及时清扫、并采取洒水、喷雾或抑尘措施。
(五)运输车辆驶离厂区前应冲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六)原辅料等粉状物料应贮存于封闭厂房。
(七)电炉加料口、出渣口,回转窑加料口、出渣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套除尘脱硫设施,溜槽应设置盖板。
禁止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废气,因发生或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并同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确保废水不外排;不得设置未纳入监管的废水排放口;应重视节水管理,加强各类废水的处理与回用,根据用水水质要求实现废水梯级利用;厂区内废水管线和处理设施做好防渗,防止有毒有害污染物渗入地下水体。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暂存场所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二)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 GB 18597 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三)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四)生产运营期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还应符合 GB15562.2、GB18597、GB18599、HJ2035 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噪声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相关要求。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请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32号),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是依承诺按证排污;二是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三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四是按期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其内容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HJ863.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HJ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五是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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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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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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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保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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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的煤气发生炉装置完善环保手续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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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至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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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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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设电炉环境集烟收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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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HJ863.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 铅锌冶炼》完成对电炉环境集烟系统的建设;按照要求,完成电炉环境系统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的安装,完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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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至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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