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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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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电视、广播、报刊、公共网站、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等) (1)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排污许可证后九十日内发布信息公开; (2)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的相关信息平台 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自行监测等相关材料、数据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HJ1032-2019)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及时公开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HJ1032-2019)和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及上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