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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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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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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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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a;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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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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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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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实际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生产负荷指记录时间内实际产量除以同一时间内设计产能,记录时间内的设计产能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年产能及年运行时间进行折算。产品产量指各生产单元产品或半成品产量。
产品产量指生产单元产品产量,如冲压件、焊接白车身、车身涂装成品、整车、发动机等。
原材料、燃料使用情况指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产品、原辅料及燃料信息。其中,生产设施信息按天记录,原辅料及燃料成分信息按批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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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2)生产负荷: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3)产品产量: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4)原辅料: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5)燃料:每班记录1次。
b)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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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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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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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
3)废水处理设施包括预处理设施、生化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设施及回用设施四部分,分别记录每日进水水量、出水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及污泥处理处置去向等。
4)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设施记录污泥产生量及含水率、处理方式、处理后污泥量及含水率、厂内暂存量、综合利用量、自行处置量、委托转移量、委托单位等信息。
5)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各个环节的运行管理,污泥及危险废物暂存应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和扬散。
6)定期检查重点防渗区防渗情况,记录防渗层完整情况,如有损坏及时维修,并记录维护情况。
7)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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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d。
工业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 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 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每发生一次记录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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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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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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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异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 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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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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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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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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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373、HJ 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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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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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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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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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执行报告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
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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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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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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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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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信息等。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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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d。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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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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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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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月度执行报告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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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月份,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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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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