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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 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技术规范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要求,加强管理并定期维护,保证污染治 理设施正常运行。 (2) 生产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 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 入设备管理台账;可能排放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 应对贮存设施等容易产生无组织逸 散的堆场加强废气收集,通风换气,减少无组织恶臭逸散。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确保厂内污水处理工艺正常运营,在生产波动时候也应保证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取得排污许可证1个月内,应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排污单位排放口标志牌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安装带有二维码的排放口标识牌。 2.若被列入强制清洁生产名单,应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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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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