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管理文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2.排污单位应关注最新的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管理文件等要求,按规定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3.排污单位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按照国家和天津市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排污单位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按规定落实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减排措施。
4.应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管理文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2.排污单位应关注最新的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管理文件等要求,按规定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或者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落实如下要求: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4.污水处理厂应满足水处理行业技术规范、环评及批复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污泥属性,合理处置污泥。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指南等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科学合理设置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并开展自行监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造成地下水污染。对报废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按相应技术标准等,及时封井或者回填。对已建成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立台账信息并保证日常运行、维护。
2.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新污染物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结合国家及地方环境管理要求,若纳入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名录,应核实新污染物名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新污染物监测要求,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新污染物控制措施要求;对涉及新污染物的生产、贮存、运输、处置等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扬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3.企业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声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自行监测、记录台账,并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噪声排放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相关内容执行情况。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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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