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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1次/年 至少保留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对手工监测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内容的要求进行台账记录。监测质量控制根据HJ/T 373、HJ/T 819要求执行,同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手工监测应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结果、是否超标等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至少保留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信息等。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要求,自行增补记录。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1天。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 至少保留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1)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正常情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主要产品产量,涂料、胶黏剂、固化剂等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2)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 (3)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记录名称、用量、主要成分含量、含水率。 (1)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2)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3)原辅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至少保留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 (3)废水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4)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运行管理信息记录产生环节、处置去向等。 (5)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与操作规程一致。使用吸附技术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吸附剂的使用/更换量、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更换的吸附材料按危险废物处置;采用废气燃烧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使用催化氧化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催化氧化温度、催化剂用量、催化剂种类、更换周期 非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正常情况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 (2)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次。 (3)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 非正常工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至少保留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正常情况: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非正常情况: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每发生1次记录1次 至少保留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 (2)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 (3)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 (4)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至少保留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及流向信息,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信息,同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每一批次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信息无变化时1次/年,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詈方式等信息按月记录;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按批次记录。 至少保留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