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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频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偶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及橙色预警时,调胶、施胶、热压、干燥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1条人造板生产线停产,停热压机2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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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你公司被纳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内时,应当履行以下要求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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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一、你公司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上报执行报告。 二、项目实际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生产工艺、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等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不符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履行后环评或变更手续,若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三、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建成运行前,生产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
4 危废暂存间未建设、危废协议未签订、应急事故池未建设 尽快按规范建设危废暂存间与应急事故池,签订危废协议 2019-12-01 至 2020-08-31
3 浸胶废气未收集、未处理,未建设15m高排气筒 尽快完成浸胶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并建设15m高排气筒 2019-12-01 至 2020-08-31
2 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未建设脱硫、脱硝处理系统 尽快为锅炉废气配套建设脱硫、脱销处理系统 2019-12-01 至 2020-08-31
1 P2、P3、P4、P5、P6排气筒高度不足15m,P1排气筒高度不足40m 尽快把排气筒建设到相应高度 2019-12-01 至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