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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废气应进入废气治理设施。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 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审核意见的要求。 b)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c)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d)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 f)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 2、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要求按照GB14554、GB37823、《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的要求执行。 a)无组织排放的环节应采用全密闭或局部密闭收集,并设置强制通风系统送至废气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b)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c)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用于上述第b)、c)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高浓度废水、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灭活;高含盐废水宜进行除盐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b)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c)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 d)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 e)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加量和消耗材料使用记录、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请各排污单位领证后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管理平台(网址:https://wryjc.cnemc.cn/hb/login),填报基础信息和自行监测方案,并在系统提交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和频次开展监测并如实填报监测数据。
其他许可的内容
该项目为环评排污融合审批项目,环评批复文号为:穗开审批环评〔2026〕125号。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