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所排废气经过处理达标后通过管道高空排放。恶臭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他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运行管理要求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有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1)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2)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旋风除尘器应定期检查设备和管线的气密性。袋式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
(3)加强除臭装置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应定期添加药剂、控制pH值和温度等。应加强静电处理设备、VOCs治理装置的管理。
(4)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1)应增加原料系统贮存设施、装卸料设施采用覆盖防风抑尘网并加强密封的措施,加强废物清理频次,或者收集处理后排放。
(2)对输运车辆采用覆盖防风抑尘网或洒水抑尘的措施,或者加强输运设施密封,或者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扫)装置,或者收集处理后排放。
(3)包装废气应加强密闭,或者尽可能回收利用,或者收集经处理后排放。
(4)对味精制造中副产品制备的喷浆造粒废气,应收集并经VOCs治理装置处理后排放。
(5)应对制冷压缩机(以氨为制冷剂)、液氨储罐定期开展密封检查和检测,并及时更换阀门和管道,加强液氨储罐在装载过程中的气体检测。
(6)应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加罩或加盖,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项目须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生产废水排放量不得超过15t/d。生产废水出水水质控制:pH:6-9;COD:12000mg/L;BOD5:4000mg/L(BOD5/COD≥0.3);NH3-N:150mg/L;总氮:200mg/L;SS:100mg/L;动植物油:30mg/L;色度:1000;磷酸盐:15mg/L。不含第一类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在收到废水暂停或终止排放通知后,继续排放废水则执行原废水排放限值。
2、保留原有污水处理设施用于污水排放调蓄和应急存储(应急储存能力为6天,原则上应不小于3天),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需要时可恢复正常运作。
3、企业应遵守《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发生沿线管网破损、相关水质净化厂运行异常等紧急情况时,应在接到辖区水务主管部门通知后不得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工业废水。
3、废水运行管理要求: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宜分别建立冷凝器冷凝水闭合循环系统及清洗水循环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3)过滤分离宜减少滤布洗水产生量,提高滤布洗水循环利用率,或者不采用滤布过滤。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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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须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2、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 GB/T 50087 和 HJ 2034 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
(1)优化产噪设施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
(2)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等,及时保养、更换。
(3)大型噪声综合治理工程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系统检修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治理系统或设备应随时检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4)噪声控制设备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5)所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都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维护规程,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6)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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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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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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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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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管理,完善污水处理站无组织恶臭废气的收集处理措施。
2、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废水总排口污染物排放口及标识,并安装流量。
3、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标识,编号需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4、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废气污染物排放口及标识,设置采样监测平台。
5、根据相关要求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有效捕集产生的油烟,并经过排风系统经油烟净化设备净化处理后排放。油烟未经收集或未经净化处理的排放视同超标。
5、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以上问题的整改工作以达到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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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至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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