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其他许可内容

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8 至
22
22

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频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偶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严格控制车间无组织排放,应定期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雨污分流”措施,定期对废水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废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排污单位纳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4、工业固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HJ1200)以及相关排放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噪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及相关行业)以及相关排放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其他许可的内容
/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