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有组织排放
a)对于生产过程中涉及 VOCs 物料的印刷机、烘干、复合机应该设立密闭或符合规范的废气捕集装置,将有组织废气收集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
b)环保设施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
1)供墨、调墨配胶、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工艺过程废气的治理设施宜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对于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排放装置的正压部分应加强密闭措施。
2)供墨、调墨配胶、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工艺过程废气通过收集处理后经过高度不低于 15 米的排气筒排放。
3)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焚烧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4)废气治理设施不允许设置旁路直接排放。如特殊工艺需求设置旁路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申请,经同意的,应开展自行监测相关工作。
5)所有废气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相关运行参数如:①使用抛弃式活性炭吸附的治理设施应制定更换频次和使用量;②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③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 pH 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6)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无组织排放
a)供墨、调墨配胶、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 VOCs 物料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系统。对于只能采用吸风罩收集的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计应满足 GB/T 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 4274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 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b)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a)源头控制:废水处理设施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要求。
b)污染防治设施监测管理: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c)操作规程:所有废水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治理设施的维护:对所有废水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
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4.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锅炉深度治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济环字【2018】204号)要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 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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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