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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年报内容包括:a)排污单位基本情况;b)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和异常情况;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d)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f)信息公开情况;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j)结论;k)附图附件要求。 年报 应每年提交一次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对于持证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以不报送当年年度报告,当年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报告。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中“执行报告编制规范”执行,同时参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季报 定期提交季报,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提交第一、二、三季报。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以不报送当季季度报告,当季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报告;报送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的,可以不报送当季季度报告。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中“执行报告编制规范”执行,同时参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