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规范做好大气监测与质量控制。2.排污单位应当做好大气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不得瞒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3.做好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及监测设备的维保,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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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2.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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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加强各类环保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 2、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3、做好降噪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管理: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做好台账记录,按时申报青海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贮存及转移运输管理。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厂内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5、严格制定管理制度并上墙,要求责任到人。环保相关材料、台账等及时装订存档,归档保管,以便随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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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 1.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控是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污染总量控制和治理措施达到预期治理的有效保证。企业运行期间,需要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控工作,以便及时发现装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快采取处理措施,减少或避免污染和损失。 2.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人员要积极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排污许可类资料文件及行业标准规范等,强化排污许可管理能力,做好自行监测执行、监测信息公布、变更、延续等工作,主动负责。 3.有改正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否则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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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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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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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在线站房面积偏小,巴歇尔槽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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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汇报上级领导,在整改时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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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至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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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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