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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1、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平台。 2、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信息亭.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1、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等事项办理完毕后即时公开;2、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前信息公开。3、企业提交执行报告之后;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等相关内容; 7.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 8.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排污单位公开要求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排污单位按照保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