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信息公开情况;(7)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8)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说明表等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9)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11)附图附件。(12)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相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噪声排放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相关内容执行情况。2.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
年报
|
(1)排污单位应于次年1月15日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2)执行报告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进行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