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颗粒物、氟化物、氮氧化物、硫酸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所排废气需统一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管道高空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厂界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厂界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硫酸雾等无组织排放执行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2、源头控制
(1)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涂装工序源头控制措施应满足环大气〔2017〕121号、《环大气〔2019〕53号等文件要求。
(2)应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原辅材料和能源的利用效率。
(3)鼓励使用高固体分涂料、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规定;推广采用静电喷涂、辊涂、高压无气喷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4)鼓励排污单位在喷漆工位设置废溶剂回收设备,确保洗枪、机器自动喷涂工作过程中废漆和清洗废溶剂的有效回收。回收的废漆和废溶剂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做到妥善处理和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3、有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1)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
(2)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环保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集气方向应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4)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应加强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
(5)废气燃烧装置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
(6)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4、无组织排放
(1)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以及转移和输送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应符合GB 37822和环大气〔2019〕53号规定。
(2)涂胶、涂覆、固化成膜等(除工程机械、钢结构大型工件室外涂装作业区外)使用含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操作应在封闭设备或密闭空间中进行,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淋涂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对于浸涂和辊涂工艺,如采用溶剂型涂料,在不进行涂装作业时,应将槽液(涂料及稀释剂)保持在密闭容器内。
(4)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生产废水排放管理要求:生产废水排放量不得超过30吨/日,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2、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1)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2)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
(3)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涉及一类污染物的生产废水地下收集、输送管路宜采用地上明管或架空管路。
(4)推广采用无磷磷化剂、无镍磷化剂、无铬钝化剂、低氮脱脂剂等环保材料,降低废水一类污染物及磷酸盐的排放。
(5)推广使用逆流漂洗、电泳超滤反渗透等节水技术,降低废水排放量。(6)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
(7)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
(8)根据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及区域环境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性事故,做好应急预案,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预留应急处置的条件。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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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放口规范化要求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须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2、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GB/T 50087和HJ 2034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
(1)优化产噪设施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
(2)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等,及时保养、更换。
(3)大型噪声综合治理工程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系统检修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治理系统或设备应随时检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4)噪声控制设备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5)所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都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维护规程,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6)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3、需满足实《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中B54PDC04产业发展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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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