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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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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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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工业噪声监测记录,记录按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相关要求执行。
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时间、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工况、若有超标记录超标原因。有监测报告的可只记录监测期间工况及超标排放的超标原因。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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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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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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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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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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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转运、处置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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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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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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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373、HJ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监测记录包括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废水污染物监测。
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时间、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工况、若有超标记录超标原因。有监测报告的可只记录监测期间工况及超标排放的超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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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频次于自行监测频次一致,废水:动植物油、总有机碳及色度1次/年,其余因子1次/半年;废气:1次/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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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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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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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
排污单位应记录废气及废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运行管理信息。
a)废气治理设施:应按照废气治理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包括设施名称、编码、运行参数、运行状态等。
b)废水处理设施:包括设施名称、编码、主要参数、废水产生情况、废水排放情况、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加时间、运行状态等。
c)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记录固体废物名称、类别、产生及预处理情况、综合利用量、处理处置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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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班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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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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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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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情况:
异常情况说明包括: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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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异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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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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