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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方式,也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5、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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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证申报前;2.排污许可证核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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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3.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季度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7.自行监测开展情况;8.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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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等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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