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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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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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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如排污单位工艺、设施调整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中进行相应修改,并将变化内容进行说明同时纳入执行报告中。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设计生产能力等;
c)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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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变化的,1次/年;对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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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台账及纸质台帐需专人管理及维护,保存期限原则不低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染纺织工业》(HJ861-2017)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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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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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监测记录信息: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手工监测要求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事件、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手工监测记录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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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自行监测方案频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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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台账及纸质台帐需专人管理及维护,保存期限原则不低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染纺织工业》(HJ861-2017)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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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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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发生故障的污染治理设施、异常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应对措施。特殊时段: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的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非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信息按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内容应记录非正常工况时间、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并按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填写具体情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等;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污染因子、排放量、排放浓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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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按日记录,1次/d。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由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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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台账及纸质台帐需专人管理及维护,保存期限原则不低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染纺织工业》(HJ861-2017)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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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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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生产设施运行参数,包括设备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参数、设计生产能力、产品产量、生产负荷、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a)产品产量:记录最终产品产量;b)生产负荷:记录实际产品产量与实际核定产能之比;c)原辅料:记录名称、种类、用量等;d)燃料:记录总硫含量、硫化氢含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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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行状况:按照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设施按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间歇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完整的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每批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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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台账及纸质台帐需专人管理及维护,保存期限原则不低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染纺织工业》(HJ861-2017)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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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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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运行情况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正常运行;烟气排放情况(标态烟气量、排放口污染物浓度实测值、总排口污染物浓度折算值);副产物名称及产生量;主要药剂情况(名称、添加时间、添加量)等。2)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厂区降尘酒水次数、抑尘剂种类、车轮清洗(扫)方式、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情况、是否出现破损、泄漏,做好防渗漏等;3)废水治理设施: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正常运行;废水排放情况(出口废水流量、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污泥产生量及处理方式:主要药剂情况(名称、添加时间、添加量)等。b)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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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2)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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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台账及纸质台帐需专人管理及维护,保存期限原则不低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染纺织工业》(HJ861-2017)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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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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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记录内容: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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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频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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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台账+纸质台账 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一202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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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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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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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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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 1301—202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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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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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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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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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 1301—202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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