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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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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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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录生产设施的编码、产能以及生产负荷等情况;2.记录主要生产设施的产品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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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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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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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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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相关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运行时间、检查维护次数、管理人员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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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手工监测同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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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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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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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工况:明确记录各治理设施作用的生产环节、治理工艺,分系统记录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开停机时间,运行时间,是否正常运行。 粉尘治理设施还应记录:处理风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治理效率、数据来源、标准限值,还应明确排放口温度、压力、排气筒高度、排放时间、副产物产生量等。
2、非正常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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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工况每班记录一次。
2、非正常工况每工况期记录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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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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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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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记录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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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监测频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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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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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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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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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1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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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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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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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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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及形式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b)危废废物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及形式按危废管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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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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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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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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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1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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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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