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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排污 单位名称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如排污单位工艺、设施调整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中进行相应修改,并将变化内容进行说明同时纳入执行报告中。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数、设计生产能力等。 c)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 治理设施名称、编码、型号 、规格参数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 ,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1 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a)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正常情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的累计生产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b)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 c)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 :记录名称、单位、用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a)正常工况 1)生产运行状况: 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 ,每批次记 录 1 次。 2)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 于 1 日的按照 1 日记录。 3)原辅材料、涂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 1 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污染排放情况等。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 3)废水处理设施应记录废水设施名称、编码、运行起止时间、污染排放情况等。 b)非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信息按工况记录, 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 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终止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a)正常情况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 每日记录 1 次。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 于 1 日。 3)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日记录, 每日记录 1 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 1 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 记录,DCS 原则上以 7 日为周期 截屏。 4)药剂添加情况: 采用批次投放的, 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 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 录 1 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每非正常情况期记录 1 次,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373、HJ 819 等相关要求执行。 自行监测 要求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 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 行 1 次记录,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 从其规定。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及形式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b)危废废物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及形式按危废管理要求执行 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危废记录形式按危废管理要求执行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监测记录信息 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 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