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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一次 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对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内容的要求进行台账记录。监测质量控制根据HJ/T 373、HJ819要求执行。非正常工况应记录非正常时刻、恢复时刻、事件原因、是否报告、所采取的的措施等。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非正常工况信息按每工况期记录一次。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 生一次记录 1 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 生一次记录 1 次。 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记录生产设施运行参数,包括设备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参数、设计生产能力、产品产量、生产负荷、原辅料使用情况。非正常工况应记录非正常时刻、恢复时刻、事件原因、是否报告、所采取的的措施等。 生产运行状况:按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一次。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设施按班制记录,每班记录一次;间歇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完整的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每批次记录一次。非正常工况信息按每工况期记录一次。 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记录所有污染治理设施的规格参数、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入口风量、污染物项目、排放浓度、排放量、治理效率、数据来源、排放口烟气温度、压力、排气筒高度、排放时间等)、停运时段记录开始、结束时间,记录内容反映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非正常工况应记录非正常时刻、恢复时刻、事件原因、是否报告、所采取的的措施等。 运行情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一次。污染物排放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记录一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阶段记录一次。非正常工况信息按每工况期记录一次。 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无组织废气治理措施应按天次至少记录厂区降尘洒水次数、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情况、是否出现破损等,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等,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非正常工况应记录非正常时刻、恢复时刻、事件原因、是否报告、所采取的的措施等。 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小于一天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停产的或生产工序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一次记录,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非正常工况信息按每工况期记录一次。 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志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转移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废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工业噪声环境管理台账按监测技术手段实行分类记录。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