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执行(守法)报告要求

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季报 季报 1.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报送1次,各季季度报告分别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HJ1063-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 HJ 1030.3—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HJ 1064—2019)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固体废物执行报告内容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执行;工业噪声执行报告内容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执行。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外的途径公开信息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2.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年报 1.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每年年度报告于下一年1月15日前报送。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HJ1063-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 HJ 1030.3—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HJ1121—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HJ 1064—2019) 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固体废物执行报告内容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执行;工业噪声执行报告内容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