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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帐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要求。 根据HJ 1200-2021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固体废物执行情况,以及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编号,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是否存在超能力贮存/利用/处置、超种类贮存/利用/处置;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超期贮存危险废物(针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等问题,如果存在问题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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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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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当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如有其他紧急需要上报的信息,企业应配合环保部门完成上报。其他报告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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