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电镀废气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标准,所排废气须经处理达标后通过管道高空排放,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2)加强污染治理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喷淋塔吸收液要按工艺要求定期投加药剂,监测吸收液pH值。铬酸雾净化塔拦截的铬酸应及时回收。填料塔、湍球塔、筛板塔中的填料应按时更换或补充。
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排放。对于镀槽敞口挥发的酸性和碱性废气应采取抑制措施,并通过抽风收集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生产废水排放管理要求
废水排放须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1珠三角排放标准,生产废水排放量均不超过20吨/日。
2、日常管理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运行生产设施和废水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1)改进挂具和镀件的吊挂方式,减少镀液带出量,降低清洗水的浓度;工件出镀槽时,增加空气吹脱设施,减少镀液带出量;生产线上增设镀液回收装置,回收电镀液。
(2)采取槽边处理方式进行清洗水回用;改进清洗方法,如喷雾或喷淋清洗;自动控制清洗水补水。
(3)电镀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电镀生产废水地下收集输送管路应逐步改造为地上明管或架空管路。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电镀生产设施,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加强废水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稳定运行。
(5)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使用记录、污泥产生、内部贮存记录、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6)电镀污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运输、贮存和处置,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电(退)镀废槽液,须单独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7)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和校正,做好记录,保证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8)硫酸、盐酸等酸罐(桶)室外贮存区应采取防雨淋、防流失、防腐蚀、防渗漏措施,设置围堰、收集管阀和应急收集池。
(9)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和雨水收集池。
(10)初期雨水的收集时间宜为15min,收集的初期雨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排污单位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放口规范化要求。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须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2、环境安全管理要求。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3、信息公开要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相关内容。
4、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 GB/T 50087 和 HJ 2034 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
(1)优化产噪设施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
(2)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等,及时保养、更换。
(3)大型噪声综合治理工程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系统检修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治理系统或设备应随时检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4)噪声控制设备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5)所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都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维护规程,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6)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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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