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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HJ819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监测质量控制按照HJ/T373和HJ 819等规定执行。 按照HJ819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1、正常情况:运行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1)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 2)主要药剂(吸附剂)添加情况:添加(更换)时间、添加量等。 2、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1、正常情况: 1)运行情况:按日记录,1次/日。 2)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2、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6年 第7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参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21年 第82号)。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6年 第7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21年 第82号)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新发布实施的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