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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2)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设计生产能力等。 3)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保存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按月记录原辅料用量及产量 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月记录,每月记录 1 次。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 照月记录,每月记录 1 次。原辅料用量按照月记录,每月记录 1 次。 保存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按更换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日记录,每日记录 1 次。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 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保存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保存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手工监测要求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本标准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保存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动态流向,如实建立各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 2. 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 3.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 4.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自行利用/处置批次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自行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完毕时间、自行利用/处置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5.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保存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 应记录发生故障的污染治理设施、异常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应对措施。 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按日记录,1 次/d。 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 保存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